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撤销了一起拐卖儿童罪被告人买某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执行实刑。
2012年9月19日,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被告人肉某某、买某、买某某以外出务工为名,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肉谋以两万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艾某某,艾某某利用肉某在内地盗窃,并收取其盗窃所得款项的事实。该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对四名被告人并处一万元至两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据此,温宿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买某某的住所地司法局移交了买某某的相关缓刑执行手续。
2013年9月5日,买某某住所地司法局以被告人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服从监管且下落不明为由,将被告人买某某带至温宿县人民法院,建议该院撤销缓刑。
经依法审查,被告人买某某确实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另根据被告人买某某的交代,其在阿克苏市某处租住房屋时,在明知未与其丈夫即被告人肉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经房东介绍,再找了一名阿訇念“尼卡”后与一名乌什县人同居。此种情况已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并且严重扰乱了我国婚姻制度。据此,温宿县人民法院撤销对买某某的缓刑,决定执行三年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