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件的开庭审理,我们会发现,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对当事人心理的洞察与疏导也日益成为案件审理中潜意识的被加以运用。庭审中的原、被告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不同的社会认知、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性格迥异,面对这一动态风格各具的人,正确了解其心理并及时加以引导,是案件能否调解的基础与关键,也是消除上访缠诉隐患,避免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基础与关键,不仅有利于促成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也有利于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判决,成为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继续解决现有纠纷的良好开端,甚至惠及将来的执行工作。那么在短暂的开庭审理中,我们需要重视当事人的哪些心理并加以引导呢?现将庭审中常见当事人的几种心理及怎样及时加以引导归纳如下:
一、当事人对于公平公正诚信理念认同的心理
为什么我们要去了解当事人的这一心理,因为只有了解当事人存在这样的心理状态,无论辩法还是析理都不会破坏公众对公平公正诚信理念的认同。公平公正诚信,它在我们的生活中被称作善良、正直,比如通俗地讲不贪不占、不损人利己、老幼无欺等等传统美德,再比如诗人、文学家们赋予法官一身正义,刚正不阿等美德,在法律中它们以公平公正诚信等形式出现,为法律所保护。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不同阶层、性格各异,有不同的认知,但他们来到法院那一刻起,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的。那么,谈到民族的美德、公序良俗,作为法官应当明白法律的设立与公序良俗、以及人们俗称的良心从来都不是对立的,法律是用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与美德的。我们来看一下,有一段时期网上公众热议的彭某案,引起轩然大波的是判决文书中的一句话,大意为:如果彭某没有撞老太太,按照常理他就不会去扶她,也不会送其去医院,而彭某恰恰去扶了老太太,显然有悖情理。据网上报道,法官认为彭某去扶老太太有悖情理,并以此来认定彭某撞了老太太。此案一宣判,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大报纸以及网站纷纷亮出标题,内容大意是:我们不敢再做好事了。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反响呢?这份文书究竟动了谁的奶酪?我们看真正的原因就是辩法析理疏忽了公平公正诚信等理念,致使人们对于美好德性产生了颠覆性的思维,社会价值观念产生混乱,让眼见耳闻的人均产生了不能再做好事的感叹,更不要谈良好的社会效果了。因此,我们无论辩法还是析理,首先不能偏离公平公正诚信的理念。
二、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所持怀疑或不信任的心理
网上有段笑话,大概内容是,看了《集结号》发现兄弟不可信,看了《色戒》发现女人不可信,看了《苹果》发现男人不可信等,虽然是则笑话,笑话也过于偏激,但折射出人与人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信任危机。当事人在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是对我们心存疑虑的,这种疑心、不信任形成于社会上的不良流言以及不良风气,也可能形成于法官不经意之间对待当事人双方时情绪的不同,语气的不同,这些法官平常不很在意的,并不会影响最终判决的微小举动,都会在当事人心中引起波澜,当事人在最初与法官的接触中产生的信任危机,会使其心理变的异常敏感。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案件在法官未做出宣判,甚至在法官刚接手案件的同时,就会感受到来自当事人的对峙以及逆反的心理。当事人失去了信任这样的前提,其思维就会偏离案件中的举证义务等这样的实质性问题,而将注意力纠缠于法官是否会偏向一方当事人等与案件最终判决无关的细枝末节,这种扭曲了的思维又会导致日后当事人对于公正的判决,也会认为判决不公,从而为以后的缠诉上访埋下隐患。我们怎样才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庭审中了解当事人是否已经存在不信任的心理状态至关重要,假如我们了解到当事人已经产生了不信任,此时我们仍然坚持清者自清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庭审中如果你觉察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流露出不信任,你必须要知道不信任究竟是怎么引起,并要注意与对方做开诚布公的交流,排除其心理障碍,不要让当事人带着满腹怀疑来到法院打官司,这样才会使案件真正案结事了,不留隐患。
三、当事人存在的希望被法官信任、尊重的心理
庭审中,我们如果了解了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并加以重视,就不会因为案件的纠纷而随意怀疑当事人的人格,就会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并且学会将纠纷本身与当事人的人格分开来看,当事人在阐述事实时有时会发生避重就轻的心理,而作为法官不能随意以此质疑当事人的人品及诚信。来自法官人格上的尊重,有时会使我们处理的案件,产生令人难以置信的良好结局。而法官无意中向当事人传达对其人格的不信任,则会加剧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这种看似无关案件结局的当事人心理状态实际也是影响我们能否顺利驾驭庭审,案件是否能圆满解决的关键因素。
四、当事人盲目坚持自己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应当胜诉的心理
当事人认知的事实与法律事实发生冲突时,对于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在庭审中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并且应当适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如果法官不及时疏通引导,阐明法律依据,将会造成当事人误认为法院违背事实错误断案。我们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说明: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事实,当事人要使自己主张有事实依据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而且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是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的。也就是说,法院通过审理后确定的事实有可能不是当事人心中的事实或者曾经存在过的事实。
五、当事人不愿面对因自己民事行为失误造成的损失,回避自己责任的心理
这是人性缺点的体现,即当事人不愿正视自己的错误或者不懂法律规定,产生强烈的依赖感,认为既然案子已诉至法院,法院就应当可以将其损失完全弥补。分析自己在民事行为活动中有怎样的失误,自己应当为自己民事行为的失误承担怎样的责任,很难冷静的。面对人性的这一弱点,应当帮助当事人正视由于民事行为的不谨慎造成的后果,及时指出当事人的认知错误所在,告知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提醒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引以为戒,不再重蹈覆辙。
六、当事人双方急于解决纠纷,不惜动用法律之外手段解决纠纷的心理
及时掌握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状态,庭审中我们就应当弱化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对垒,阻止双方因积怨而使用的过激语言,把握双方当事人诚意的一面,并适时进行转述。法官要时刻注意将当事人的精力集中于如何就事论事处理纠纷,避免当事人将纠纷发展为一种情绪上的对抗、精神上的战胜,进而演变为武力相向。
七、当事人身陷纠纷面临困境会产生一系列无奈、绝望甚至仇视对方、仇视社会的心理
长期重复的就案办案可能造成法官忽略经济纠纷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但这恰是法官在庭审中应当把握和关注的。作为动态的当事人,这些悲观情绪势必影响其处理事件的行为,也是其后引起上访申诉,甚至铤而走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官适时的人文关怀,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关键,并且对于身陷纠纷面临困境的当事人给予尊重、给予鼓励,会使其体会到司法的人文、司法的温暖。
庭审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最正面的会晤,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握当事人心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既有助于案件顺利地审结,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当事人在审判终结后的缠诉、上访,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