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青年为牟不义之财,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触犯刑律被追究。9月16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麻某要求达某归还其欠款,达某没钱归还,便向麻某提议他有50千克大麻烟,让麻某帮忙联系买家,变卖麻烟后归还欠款,麻某表示同意。于是麻某找到自己的哥哥尔某商量,让尔某也帮忙联系买家。达某与尔某两人商定50千克大麻烟,以每千克1500元出售,可获得7.5万元。
6月17日,“热心的”尔某通过他人联系到买家方某(另案处理),商定每千克麻烟2500元,共计12.25万元。因当时方某未带够毒资,双方约定第二天进行交易。次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达某、尔某、麻某与方某按照约定,准时来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园西门旁进行毒品交易,被阜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大麻烟49.94千克。经昌吉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49.94千克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属大麻烟。
法庭认为,达某、尔某、麻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查明,三被告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