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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依法执政与深入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
作者:鄯善县人民法院 史汗青  发布时间:2013-09-16 10:08:48 打印 字号: | |
  建设和谐社会就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是依法执政的目标和归宿,依法执政是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其工作对象和受众是人民群众,工作质量的衡量标准就是能否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在法院工作中贯彻依法执政、就是要深刻认识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能力的极端重要性,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尽可能地充分的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深入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生活中的法律纠纷,不断创新和完善处理群众问题的工作方法和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新时期群众工作

  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工作路线。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 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当前,既是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面对新时期政法机关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得到这样一种认识: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的根本需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入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刻秉承依法执政的理念,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心里装着群众,时刻想着群众,全力服务群众,重点掌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了解人民群众的心态和意愿,切实抓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深入细致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解决群众生活中存在的实际矛盾和问题。

  二、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依法做好群众工作

  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是依法执政。实现依法执政,就要坚持依法治国,带头守法,严格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领域的法制化、规范化,用制度和法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摒弃人治,贯彻法治。

  一方面,首先,实现依法执政就是依照人民群众的意志执政。从形式上讲,依法执政是依照“法律执政,而在实际意义上,则是依照“人民的意志”执政,因为宪法和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与反映。实现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找到三者的契合点,并逐步加以实现。

  另一方面,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关于“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规定、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把执政党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依据,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制原则。在执政活动中,要按照上述原则的要求,自觉强化自我约束意识。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确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坚持司法为民,多措并举,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

  (一)发挥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动性,妥善处理纠纷矛盾

  1、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在有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等领域,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发挥调解手段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停访息诉的功能,钝化当事人之间对立和冲突,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节省诉讼资源,避免上诉、上访带来恶性循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不断拓宽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主动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执行时间,为了片面追求诉讼效率鼓励当事人放弃权利以及引诱、强迫当事人和解等违法行为。

  3、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在强化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发挥基层工作网络联络员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优势,排查出矛盾和治安隐患,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处理,做到提前介入,提前疏导稳控,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带着感情对待来访群众,着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1、在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强调“五心”、即对来信来访的群众要热心,擦亮服务窗口;对待反映的问题有责任心,落实责任制度;对待信访群众有同情心,提倡换位思考;对有阻力的问题有决心,竭力排除干扰;对疑难问题的解决有恒心,坚决攻克难题。要怀着感情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变被动为主动,变治理为服务。

  2、高度重视信访老户上访、集体上访和告急访,坚决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意见》,特别要杜绝因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当事人的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3、抓准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进行源头治理,即“公正审判,公正执行”,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执法为民,落实多项便民措施

  1、依法落实最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设置审务公开必备设施,在立案大厅张贴诉讼风验须知、立案须知、新的诉讼费管理办法、审判公开若干意见,便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认真执行修改后《诉讼费交纳办法》,做好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公示和宣传,使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受影响。主动向来访群众宣传新的诉讼费率、调整幅度、收取范围、交纳方法,提出参考建议,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2、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发挥其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独立的诉讼价值。

  3、健全完善”大信访”工作机制,设立投诉信箱,便于群众对法官服务态度不好,审理案件不公,办案久拖不结等现象进行申诉、投诉或举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机制,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每天都有一名院领导和信访干部负责接待,周四为书记、院长接待日,每周一上午召开信访工作例会,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制定法院文明用语,杜绝对群众“冷、硬、横、推”、语言不文明,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

  4、切实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尽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人民群众打官司提供各种便利,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多种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1、依法坚持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开庭前张贴布告,方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参加旁听,开展法制教育。

  2、开展公开宣判活动,扩大宣传效果。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坚持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判,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3、因地制宜,以案说法,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深入社区、农村、机关、学校、街道等积极开展以案说法、上法制课、法律咨询等活动,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积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还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漫画进行宣传,利用节假日和集会进行定点宣传。

  四、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法院接受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人民利益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也是提高公正司法水平的需要。实践证明,只有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此,我们要将接受各方监督,作为尊重民意、消除公众误会、改进审判及执行工作的有效载体和直接动力,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公众知情权,推动司法、政务公开化。运用好这一制度,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

  (二)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彰显司法民主。邀请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起到既“陪”又“审”的作用,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可以到法院阅卷,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落实陪审员的庭审权力及合议庭评议权,确保陪审员“同审同权”;明确人民陪审员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就陪审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及法院其他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明确改进方向,拿出改进的方案;建立培训制度,通过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座谈交流等培训方式,实行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职业道德与法庭纪律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能力。

  (三)全面落实廉政监督员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否接受吃请、收礼、受贿等不廉洁行为以及耍特权、欺压群众、滥用强制措施等违反审判纪律;监督法官有否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案件超审限等违法违纪行为等。恳请廉政监督员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不定期邀请监督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监督员听取意见,向监督员发送有关文件、信息,向监督员及时反馈对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检举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以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司法公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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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