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正在不断增多,而尤为需要关注的是群体性劳动纠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所在。本文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理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作了专门的调查,分析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具体的审判实践,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相关对策。
一、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审理情况及特点
所谓群体性纠纷,是指围绕某一件事或者某个具体利益冲突而引发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涉及人员多、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纠纷。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称这种群体性纠纷为“系列案、集团诉讼”。本文所讨论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它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涉及5名以上劳动者的系列案(每涉及一名劳动者为一件案)。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确定为首府乌鲁木齐城市副中心、全疆最大的制造业基地核心区、全疆重要的化工工业城、全疆重要的出口加工基地、乌鲁木齐市绿色食品基地和重要的人居生态新区。近几年,随着米东区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不断的调整与碰撞之中,导致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幅攀升,而其中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所占的比例极大。从统计数据可见,群体性劳动纠纷(包括针对同一用人单位陆续起诉案件)始终是劳动纠纷的重点,居于重中之重地位。
2010年,该院行政庭新收民事案件295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共计183件,群体性劳动纠纷占受理的劳动纠纷总量的20.2%;2011年,行政庭新收民事案件296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共计223件,群体性劳动纠纷占受理的劳动纠纷总量的86%;2012年行政庭新收民事案件316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共计276件,群体性劳动纠纷占受理的劳动纠纷总量的20.7%;2013年,截止9月1日行政庭新收案件677件,其中民事案件490件,均为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群体性劳动纠纷占受理的劳动纠纷总量的74.8%,增长速度惊人。
通过分析可看出群体性劳动纠纷有以下特点:一、从案件的诉求来看,群体一方诉求的内容多样化,既有追求纯粹的经济利益的传统诉求,又有关系到生活质量的诉求。二、群体性劳动纠纷的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等。三、从案件的主体特征来看,多为处于弱势的外省务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强,但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偏执过激;缺乏单体对抗能力,抗风险能力薄弱,维权能力极为有限。他们大多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为避免单兵作战的风险,便抱团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建议
(一)正确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守法和用法意识,力促劳动纠纷平和解决。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与联系,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宣讲,强化企业经营人员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使劳资双方都能清晰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利义务。
(二)企业应规范用工制度。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根本路径。企业一方面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充分认识到树立诚信原则、遵守劳动法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不但要建立规范的人事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更要注重营造“以人为本,和谐用工”的良好氛围,从而为减少矛盾、化解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落实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效。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当顺应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多需要法律服务的趋势,尽快建立和落实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律师和公民利用劳动纠纷从事滥诉、恶意诉讼并从中牟利的现象,司法机构要坚决查处,彻底整治,有效治理目前较为混乱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领域。
(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必须结合群体性劳动纠纷的特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全员参与的调解架构。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督查处,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二是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立足基层解决争议。要通过进一步整合调解力量,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三是要加强与劳动局、仲裁委、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民事调解工作的合力,力争劳资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从根本上来说,劳资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劳资关系,和谐社会期待劳资双方之间的寒冰早日融化。要建立诚信、融洽、和谐的劳资关系,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减少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的完善及人民法院的人性化司法,更要靠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