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尉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教师过失致人重伤罪,伤人者李某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李某系尉犁县某小学双语教师,2012年5月22日下午,在该校某班上课时,发现有一名学生拿着一支钢笔在玩,李某为提醒其专心听课,顺手从讲桌上拿起一根木制教棒扔向这名学生。但教棒正好戳中了该学生的右眼,造成右眼血流不止。李某当时就吓傻了,赶紧将这名同学送往医院。经鉴定,该学生是因为他人所致的右眼球破裂伤属重伤范畴,伤残等级为8级。公安机关立即将李某刑事拘留并进行了审讯,李某对自己的过错感到非常懊悔。
此后,李某、其所在小学、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积极带领受伤学生到库尔勒273医院、自治区474医院、北京306医院以及上海五官科医院等医疗部门进行住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和现金,该小学也支付了相关费用和现金。受害学生后期安装义眼的费用经鉴定为每3年8800元。
尉犁县公诉机关于2013年4月7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需对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一、作为教师,在发现学生未注意听讲时,有责任提醒学生专心上课,但采取的措施欠妥。该事件发生后,李某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进行了救治,并与其所在的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垫付医疗费,希望能将被害人的眼睛治好,遗憾的是事与原违,给被害人留下了残疾,李某深表遗憾,愿意与被害人家长积极协商,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二、李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在从事教师工作这些年,她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对待工作有事业心,得到单位的肯定。虽然这次犯罪给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社会影响,但不能否定她以前的成绩和今后的工作,所以,辩护人提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过程和成绩,综合酌情对被告人处罚。三、依照《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61条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第72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而本案受害学生的父亲、母亲对李某、其所在学校、县教科局同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经法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出具了对李某的谅解书。在庭审中,李某也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教师,应以教育保护学生为职责,为了提醒学生注意听讲,使用了错误的方法,使这名学生右眼球破裂,造成他们家庭痛苦一生,对不起他们,更对不起自己人民教师的称号。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教师,应以教育保护学生为职责,但在上课期间,为提醒学生注意听讲,方法不当,致被害人右眼球破裂,经鉴定伤情属重伤范畴,伤残等级为8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某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李某、其所在学校、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李某已将赔偿的精神抚慰金80000元存放至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因已认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所以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