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24岁的陈杰由于没有固定工作,时常没钱吃饭上网。于是,他动了抢劫的念头,初中一年级学生阳阳成为他抢劫目标。昨日,记者从库车县人民法院获悉,陈杰抢劫阳阳30元,鉴于他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就此案的宣判,多名参加旁听的学生感叹:“3年大好时光就这样没了,真不该违法。”
案情
陈杰出生于1989年11月,老家在辽宁省。陈杰的父母早年离异,他跟奶奶一起生活。小学毕业后,陈杰就辍学在家,整天游手好闲。15岁时,陈杰离家浪迹天涯,他曾去过青岛、沈阳、库尔勒等地谋生,2010年,他来到库车县打工。由于自己身体瘦小,又好吃懒做,所以常常失业。今年春节前,陈杰再次失业,没钱吃饭、没钱上网,心情很沮丧,他想到了抢劫。
2月24日19时,正是学校放学时间,陈杰窜至库车县某学校后门处溜达,他在水渠边与13岁的阳阳相遇,陈杰便向阳阳要钱,极度恐惧的阳阳谎称身上没钱,恼羞成怒的陈杰挥拳打向阳阳,并强行抢走阳阳口袋中的50元钱。陈杰在学校门口的超市买了一包烟,出来时遇见正在哭泣的阳阳,就退给阳阳20元。随后,学校值班室的老师徐晶听说有同学遭遇抢钱,她立即叫上保安将陈杰扭送至公安派出所。
裁判
在公安派出所,陈杰供述说,抢劫阳阳是他第二次抢劫学生。在庭审中,陈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罪。法院认为,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鉴于陈杰对警方主动供述自己的另一起抢劫犯罪、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这名男子之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因为他的行为被定性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这样的行为属于胁迫性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办案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中,陈杰选择未成年人作为作案对象,极大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了恐惧心理。
陈杰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自己全部犯罪行为。综上,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生效后,被告人陈杰已被送往库车监狱服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晨报记者 李昀霞 通讯员 库车县人民法院 张晓娟)
《都市消费晨报》2013年9月2日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