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9岁的何强(化名),年少无知、不思进取,竟然以编造的所谓“隐私”来要挟勒索他人钱财,不想钱没捞着,等待着他的却是冰冷的手铐。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罪犯何强两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13年3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在察布查尔县城“星际网吧”上网的何强,借用朋友的手机给曾经打过工的KTV练歌房老板胡某发去了这样一份短信。“小胡哥我这里有你和一个女人的视频,你不想让嫂子知道的话,就往卡里打五万五千元钱。”并附上了卡号。见没有回音,何强又发了几遍信息,下午5点12分何某终于回了短信说:“你等我一会儿,吃完饭再说。”急于拿到钱的何强见有了动静,便开始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回信说道:“就看你怎么选择了,我是什么都不怕无所谓,我没有太多耐心。”胡某回信说:“你等一下,我去找钱”。见胡某开始拖时间,何强有些心急便要求胡某在半个小时内将钱打入账户。此时,胡某又发来短信问道:“我把钱打完,怎么拿东西”。何强回信说道:“我把东西包好邮给你”,但遭到了何强的拒绝,胡某提出当面付钱交货。何强考虑到当面拿钱交货的危险性,立即拒绝了胡某的建议。并回信狠狠地说道:“你耍我玩,那好我们就看谁笑到最后”。3月13日何强在扎库齐乡乔尔盘村一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继续给胡某发短信实施勒索,急于拿到钱的何强在胡某不松口的情况下终于接受了于14日在储蓄银行交易的要求。2013年3月14日当何强如约来到察县邮政储蓄银行即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捕归案。
案件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本案中何强以“隐私”来要挟勒索他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何强没有达到最终非法目的,属于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并结合何强的悔罪表现和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