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颉某相识,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王某自称是吉木萨尔县车管所的实习人员,认识昌吉州驾考中心的工作人员,承诺可以给二被害人办理驾驶执照。被告人王某经常身穿警服,驾驶装有警灯的车辆与二被害人见面,以此打消两名被害人的怀疑。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以代办驾驶执照为由骗取两名被害人10800元。接到报警后,吉木萨尔县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7日在县城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办理驾驶执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