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齐某驾驶超载、超速 “北奔重卡”重型自卸货车,沿拜城县S30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83公里十字路口处时,与自北向南横穿S307线由文某驾驶的无号牌“好杰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碾压,造成自卸货车侧翻,二轮车驾驶人文某和自卸货车驾驶人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文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属重伤害。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无驾驶证,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属无牌车辆,事发当天超速行驶且违规装载超过车辆核载重量30吨的货物。
拜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牌证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办案法官在此呼吁各位驾驶人员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谨慎驾驶,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要及时办理相关驾驶手续、车辆保险相关手续,确保万一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时自身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