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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还是犯罪?
作者:克拉玛依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计野   发布时间:2013-08-29 10:42:24 打印 字号: | |
  “我爱她,我们之间感情很好。发生关系是她自愿的,等她长大了我要娶她…”,庭审中的小刚委屈地说。恋爱中的男女情不自禁发生两性关系,怎么成了强奸,小刚怎么也想不明白。

  原来,辍学后的小刚和父亲在当地从事个体装潢工作。闲暇时,小刚喜欢上网聊天。通过视频聊天,小刚结识了刚上初中的小花(未满十四周岁),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天,两人散完步,小花提出不想回家了,小刚说:“那就到我爷爷家住吧”!小刚和小花在小刚的爷爷家吃了饭。疲倦的爷爷、奶奶早早的就睡了。小刚和小花也睡在了一起,并发生关系。因为小花一夜未归,父母看到回来的小花,问清缘由后便报了案。案件很快到了法院,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有人可能会问,小刚是在小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小刚又怎么构成强奸罪了呢?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而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所决定的。

  小刚明知小花未满十四周岁,仍以恋爱为名,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法院考虑到小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小刚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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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