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载人,导致一死一伤的交通肇事案。
2011年6月5日13时30分,高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张某(系其婆婆)、汪某由北向南行至农一师五团十五连变电站前路段右转弯向西行驶驶。由于转弯过急,车辆产生侧滑并侧翻,将汪某从车厢摔到了路面上,乘车人张某腿部被车压伤,三轮电动车后箱装载物品与由西往东行驶的黑色小轿车车身左侧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温宿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高某与汪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汪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我国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高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积极与死者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之意,加之高某系初犯,属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