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在整个审判工作中被界定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但却是法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专职人员,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这就决定了,书记员和法官类似于徒弟和师傅的关系。但是随着我国“司考”制度的实施,过去那种书记员过渡到助理审判员,再过渡到审判员的模式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在法院中的身份关系也处于一个变革和过渡时期,笔者认为理清书记员与法官、当事人、综合部门的工作关系,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前提。
首先对待当事人应当树立公仆观念,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和尊重。在接待当事人和律师或委托代理人的时候,书记员一定要热心、耐心,因为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他们都会用一种比较朴素思维来判断法院工作的公正性。他们往往会认为,一个认真负责的,待人热情的人,处理事情也会是公正的。另外我们发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允许的便利,让当事人少跑一次冤枉路,少花一分冤枉钱,便会使当事人从内心感受到来自法院的温暖,也就更乐意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而为双方纠纷的解决营造一种较为融洽的氛围,从而方便案件的调解结案,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境界,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综合部门是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基础,书记员需要积极配合综合部门的工作。法院的综合部门处于承上启下、协调内外、联系各方的位置,承担着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物资供给等工作职责,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法院科学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书记员要与综合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理解,不能轻视综合工作,要懂得换位思考,提升整体意识。
书记员应当是法官得力的参谋和助手,这个关系就像是狙击手与观察手。平时我们看电影电视中,通常是一个狙击手拿着狙击枪一枪放倒一个敌人,而实际上不然,实战中狙击手旁边都会配属一个人,叫做观察手。狙击手和观察手在一起组成一个狙击小组,这是当前各国特种作战小队的标准配备。狙击手在射击目标时需要注意目标的距离、所在地的风速、风向、空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力、甚至是考虑地球自转带来的影响等因素,这些都离不开观察手的计算,另外观察手提供的视野是狙击手生命的保障,所以一个出色的狙击手是离不开一个可靠的观察手,而一个优秀的法官也离不开一个得力的书记员。比如书记员在从事送达工作时就掌握着案件的第一手信息,及时与法官交流分析常常能让案件的处理事半功倍;在庭审中,书记员准确细致的记录方便法官查漏补缺,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提供了保障;而法官在政治理论、业务水平、法学素养和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也能帮助书记员快速成长。
梳理书记员在工作中的身份关系是为了让每一个书记员明白自己在法院中的重要性,每一个书记员只有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踏踏实实学习,才能对得起法律赋予自己崇高而神圣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