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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夜半偷76公斤玉石被判刑
作者: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3-08-28 11:00:4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玛纳斯玉石市场的走俏,玛河碧玉的价格也在飞速增长,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不法之徒觊觎的对象。被告人苏某、赵某、王某三人在入室偷盗76.9公斤的玉石被发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赵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对三被告各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苏某、赵某在玛纳斯县清水河乡游玩时到哈萨克民族阿某家中了解玉石,因家中大人不在,阿某15岁女儿带着两人在库房看了下家中的玉石,并表示家中大人不在,想要买的话等过几天父亲阿某回来后再过来。二被告人遂离开清水河乡去了家住石河子的被告王某家,三人晚上一起吃饭说起这块玉石时遂突发歪念,何不趁阿某家中无大人,将玉石偷盗回来。三人于10月3日凌晨3点左右到达清水河乡阿某家,赵某在门口望风,因阿某家无院墙,苏某和王某便直达存放玉石的库房,用撬棍将库房门撬开后把76.9公斤重的一块玉石搬出装在了皮卡车上,三人遂驾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苏某提议返回再盗窃一块玉石,三人便将玉石藏至路边,再次驾车返回阿某家中盗窃时发现房内灯已亮,三人便迅速逃离现场,并将之前藏匿的玉石抬上车后继续逃跑。后车辆在急转弯处失控翻至路下,被告王某逃回石河子家中,被告苏某、赵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玉石追回返还失主,经鉴定该玉石价值65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价值6537元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案发后,被盗赃物追回,且三被告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阿某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系从犯,被告人王某在案发逃跑后又能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玛纳斯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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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