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23时许,尤某、宋某与尤某某(在逃)酒后窜至和静县阿拉沟乡中铁某局拌合站偷旱獭肉(旱獭,也叫土拨鼠,平均体重为4.5公斤,最大可成长至6.5公斤,身长约为56公分,除肉质鲜美外,还有祛风除湿、散热止痛等功效,属于啮齿目松鼠科。)被拌合站工人发现。尤某、尤某某逃离现场,宋某被拌合站工人朱某等人抓获带至办公室后遭到殴打。尤某在远处看到宋某被殴打后返回拌合站办公室意图解救宋某,并用石块敲击朱某,造成朱某右眼、王某面部受伤。逃离的尤某某又返回随同尤某、宋某追打拌合站的其他工人。继而持棍棒、石头将拌合站的门、窗、打印机、文件柜损坏,后三人逃离现场返回原籍。
朱某被送到医院后右眼失明,眼球被摘除。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学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朱某右眼伤情为重伤,王某为轻微伤,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7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宋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他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