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抢劫案。被告人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13年2月21日14时许,16岁的艾某步行至某团加工厂一路口时,看见被害人马某独自放羊,便尾随其到该团某连队的一水闸处,并上前将马某的羊群强行赶至该水闸南侧一偏僻棉田,确定棉田四周无人后,忽然用拳头击打马某脸部并向其索要钱财。因马某身上无钱,在索要无果后,其先将马某强奸,强奸后又抢走马某的绵羊一只,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局认定,被抢的绵羊价值154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其它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