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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法组织法看审委会职能
作者:胡夏冰  发布时间:2013-07-25 09:31:5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是由具体的审判组织进行的。审判组织是否科学和完善,直接影响和决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因此,推进审判组织改革,形成规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今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时指出,要规范司法权运行机制,推进审判组织改革,科学界定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责任制和错案追责机制。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是由具体的审判组织进行的。审判组织是否科学和完善,直接影响和决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因此,推进审判组织改革,形成规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确认识和界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当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规定出发。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审判委员会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合议庭,另一种是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是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审判员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这两种审判组织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的审判组织形式。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但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案件审判组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只有两项:一是在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决定院长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二是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决定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而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理,再审案件的实体审理仍然应当以合议庭的组织形式进行。可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除决定院长回避和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之外,不再具有其他审判职能。

  再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制。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组织与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即都是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问题,以及处理院长发现的本院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与民事审判组织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可以成为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法定审判组织,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只有在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审判委员会能否对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取决于合议庭是否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处理。

  我国法院组织法也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同时,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但是,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有关诉讼法的内容加以具体落实。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具有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职能,那么,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这一职权。因为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则和基本规程,人民法院不论以何种形式的审判组织审理案件,都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按照这一逻辑,鉴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重大的、疑难的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分析,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在法律上是相当清晰的,即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有五项: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问题;决定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问题;通过本院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事项;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刑事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除此之外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对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存着权责不清、职能交错、程序失范等问题。如有的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仅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而且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有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不管是不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都进行讨论决定等等。这种忽略、甚至游离于现行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责规定的做法,实际上变相剥夺了法律赋予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的审判职权,扭曲了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必须回归到我国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上来,正确认识和处理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将法律赋予的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职权切实归还给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实现“审者判,判者审”、“谁裁判,谁负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