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的被告人吉某在法庭上陈述说,酒后失控出手给被害人造成重伤,被追究刑事责任罪有应得,真不该喝酒闹事。
2012年11月29日10点,被告人吉某与王某儒、赵某亮等人酒后到哈密某歌舞厅娱乐,被害人马某某与赵某某误入吉某等人的包厢,与吉某同来的王某儒、赵某亮发生了口角被推出包厢,马某某、赵某某二人欲再进包厢说理,对方不让进,双方在包厢门口互相推搡,坐在包厢沙发上的被告人吉某捡起一个破损啤酒瓶,起身到包厢门口处,朝欲进包厢的马某某脸上划去,致其左眼全盲。事后,被害人的伤势经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吉某与受害人马某某达成15万元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向哈密铁路法院提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书面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触犯刑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吉某犯故意伤害罪(重伤)罪名成立,同时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认罪态度及受害人对其谅解情况,法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定规,被告人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