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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司法礼仪文化
作者:哈密市人民法院 魏芸   发布时间:2013-07-18 10:04:4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司法礼仪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司法礼仪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解决社会纷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从一般礼仪的概念,分析法院礼仪文化自身应具有的特性,并提出建设法院礼仪文化的建议,以期发挥法院礼仪文化服务审判实践的功能。

  【关键词】 法院文化 礼仪文化 法官形象

  一、礼仪的由来

  在西方,“礼仪”一词源于法语的“Etiguette”原意是“法庭上的通行证”。古代法国为了保证法庭中活动的秩序,将印有法庭纪律的通告证发给进入法庭的每个人,作为遵守的规矩和行为准则。后来“Etiguette”一词进入英文,演变为“礼仪”的含义,成为人们交往中应遵循的规矩和准则。

  礼仪,在我国很早就被作为典章制度和道德教化使用。在我国古代礼仪就叫做礼。古代礼仪首先是一种仪式。《康熙字典》里把礼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明古代的礼是人们祭祀天地、神鬼、祖先以求造福人间的仪式。其次,礼仪在古代也理解为道理。《周礼》中说:“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孔夫子也曾经说过,礼者,理也。由此可见,古代人把礼仪就理解为道理,讲礼就是讲理,讲礼仪就是讲道理,就是谦让、礼让之举。第三,礼仪也是一种仪表。既指容貌和外表,又指礼节和仪式。《礼记·曲礼》中记载食礼告诫人们喝汤的时候别让汤倾流不止,咀嚼的时候不要发出声音,不要当众剔牙等等。因此,礼仪就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而成为定型了的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应该遵守的规矩。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礼仪的真谛。①

  从古今中外对于礼仪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礼仪,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一个时代的典章制度;从狭义上讲,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时代潮流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礼的精神、要求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的总和。

  二、法院礼仪文化自身的特点和内容

  法院礼仪,根据礼仪的一般概念,结合法院司法职业的自身特点,笔者理解,法院礼仪应是指为了司法功能的实现,法院整体和法官个人在司法职业活动中和司法职业活动外,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法官职业教养、职业操守、职业魅力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核心都是为了司法功能的有效实现,灵魂集中在一个“法”字。法院礼仪文化,就是法院的礼仪氛围,就是法院礼仪实现和体现的一种物质场所和精神领域。可见,法院礼仪并不是简单的衣着打扮的问题,它包含着极丰富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院礼仪文化的精神内涵

  1、法院礼仪文化的精神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院礼仪文化,应当属于精神领域的范畴,它是指导法院、法官进行司法活动应当遵守的一种意识形态。目前,政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②因此,目前法院礼仪文化的精神内涵,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法院礼仪文化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

  (1)法院礼仪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官法院礼仪文化的主要实践者和集中体现者,必须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办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公正的判决。培根说过“世界上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尤其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坚信“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③

  (2)法院礼仪文化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司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在法院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法院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作为法院礼仪文化实践者和体现者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就要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清正廉洁,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用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的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办、拖办、延办,枉法办案,等损害人民根本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思想和行为的发生。

  (3)法院礼仪文化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正如培根所言“犯罪只是扼杀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作为法院礼仪文化实践者和体现者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秉公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出合法合理的司法裁判

  (4)法院礼仪文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因此,作为法院礼仪文化实践者和体现者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领导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不能只讲司法独立,而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也根本无法实现。

  2、法院礼仪文化精神实质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和谐理念。

  司法和谐理念,是指用和谐的思想统领司法裁判的全局,就是要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就是要实现和谐正义。④要实现司法和谐理念,一是要倡导和谐的司法诉讼模式,建立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诉讼与协同诉讼的诉讼规则,从对立走向趋同协作解决纠纷;二是要注重审判的方法与艺术。坚持调解,创新调解,发挥调解软化矛盾的作用。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法说理,以法以理服人。正确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和平衡当事人诉讼。讲究庭审的语言艺术与方法,耐心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三是要注重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彻底消除和解决争执与纠纷。

   (二)法院礼仪文化的行为体现

  法院礼仪文化的行为体现,是指法院礼仪文化在法院和法官身上的表现,主要是指法官的言行举止、仪容仪表。

  法官的言行举止,是指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论是业内还是业外,尤其是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其言行举止都要符合法官的职业身份,体现法官应有的精神面貌。语言和行为是一个人思想意识的外在表现,也是个人整体素质的直接反映。法官的语言和行为不仅是法官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的反映,而且关系到整个法院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作为法院礼仪文化实践者和体现者的法官必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必须以司法公正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法官应从细微处体现法官良好的个人形象、高尚的品德修养、严谨的工作作风、亲民爱民的精神风貌。不论是业内还是业外都要做到谨言慎行。 

   法官的仪容仪表,是指法官的衣着打扮,包括职业打扮和业外日常生活打扮。俗话说的好:“马靠鞍骥,人靠衣装。”认识一个人,首先总是从其外在的着装仪表开始的,服饰、打扮影响一个人的形象和风度,反映人的特性和品位,因此,着装仪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一个人的评介。一个人的素质不仅表现在内在的思想、知识、能力,而且也表现在外部的着装、打扮。因此,作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法律裁判者,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定的司法理念、高尚廉洁的人格品质、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也要具备良好的个人仪表形象。因此,法官执业时应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开庭时应按规定着法袍或制服,穿戴制服应配套、完整、整洁、庄重。虽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作为法官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都不宜浓装艳抹,奇装异服。因为,不论是业内、业外,一个人的职业身份除非退休或辞职,是不会改变的,它时时刻刻都代表着自己的形象,并影响着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并进而影响着自己执业的形象。试想,一个平时埋汰拖沓、不修边幅、浓装艳抹、奇装异服的人,执业时即使穿上执业装,其威严之状,也只能给人一种做假做秀的感觉。

  (三)法院礼仪文化的物质体现

  法院礼仪文化的物质体现,就是法院礼仪文化的物质载体。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法院的办公场所、审判场所的设施,应给人一种“法”文化的感觉,应体现庄严、厚重、神圣、文明、公平、正义等文化氛围。

  2、法官的职业着装,象法袍、制服、佩饰等,也应给人一种“法”文化的感觉,体现着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正义的化身的形象。

  3、法律文书,是“法”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法院礼仪文化的集中体现,法律文书应强调说法性和说理性,以使“法”文化的书面载体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定纷止争的功能。

  三、法院礼仪文化的养成

  1、教育培训。“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话水来。”教育培训,就是司法礼仪文化养成的源头。一是进行学历教育,也就是政法院校,要对法官的后备人才——政法大学生进行司法礼仪的在校教育,打好基础;二是进行后继培训,进行任前培训、任中培训、日常培训,强化法官的司法礼仪意识。

  2、制度约束。人的惰性和自由性,使的人们更喜欢追求“越雷池”的刺激,正如“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但是,如果没有制度的“墙”,不只红杏一枝出墙,而是满园春色都要外泄了。因此,要使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官礼仪、保持良好的法官礼仪,就要制定约束其遵守法官礼仪、违反法官礼仪的制度措施,实行奖优贬劣,进行制度规范。

  3、加强监督。有监督,才有制约;有监督,制度才能落实。因此,要加强对法官遵守和违反法官礼仪行为的监督,落实奖优贬劣措施。一是要加强法院自身的监督,二是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三是要加强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总之,要多渠道多方位地进行法官行为规范的监督,使法官在做某一件事情和行为之前,时时都感觉到背后有一双监督的眼睛看着自己,使法官自省、自重,时时保持良好的法官形象。

  4、营造氛围。也就是营造法院礼仪文化、法官礼仪文化的氛围,提高法院、法官礼仪文化的认同感,增强其保持法官礼仪的自觉性。营造法官礼仪的业内氛围,提高法官自身对法官礼仪文化的认同感、荣誉感、自豪感;营造法官礼仪的业外氛围,提高全社会成员对法官礼仪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尊重感。

  四、法院礼仪文化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礼仪文化的本土性。也就是法院礼仪文化要结合本土资源,不能盲目崇外,要结合中国的国情。虽然法律移植有专家认为“没有不动产”,但不加好坏优劣区分的完全拿来主义,必将脱离中国的实际,无法在中国的本土生存,或至少造成“南橘北枳”。比如,我国引进了法袍、法锤,却没有引进假发一样,因为我国国情至少是目前的国情不是很适合。

  2、法院礼仪文化的阶段性。文化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礼仪,也是在人类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文化,法院礼仪文化同样不会超越历史发展的阶段性而凭空产生或消亡。因此,建设和发展法院礼仪文化,必须注重我国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目前,我国历史发展阶段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院礼仪文化必然会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文化、经济等条件的制约。

  3、法院礼仪文化的地域性。法院礼仪文化的地域性,也就是法院礼仪文化不能脱离当地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必须尊重当地的善良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舆论。比如,在某些地区亲人死后才能在自己门上贴白纸挽联的习惯,法院在在查封当事人的房产时就要考虑该地的风俗习惯,而不能任意张贴法院的白纸封条。

  4、法院礼仪文化的发展性。法院礼仪文化是人类“法”文化发展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文化,具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这在我们法院制服的演变上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先是象征着专政和政权的军服、公安服,准军服、准公安服,到今天才发展成了象征着公平、正义具有“法”文化特点的法袍和制式西服等。因此,进行法院礼仪文化建设,必须注重“法”文化发展的历史规律,以体现法院礼仪文化的时代特点和历史发展特征,要与时俱进,不要墨守成规。

  【参考文献】

①本段主要参考了《礼仪的由来》一文,资料来源于“江苏文明网”,网址为http://wm.jschina.com.cn/9634/201208/t1049300.shtml。

②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76页。

④ 刘长明:《和谐正义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载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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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