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司法是实现立法者的意志的,司法的法律实施属性决定了其鲜明的政治性;司法从来都不是政治中立性的,从来都具有明确的政治导向。因此,司法服务于统治者不是中国独有的要求,而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普遍规律。被一些津津乐道的美国司法的独立性其实只不过是一种表象。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三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疑是后两者实现的前提。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谈论“法官独立”才是有实际意义的。而且我国的法官大多数兼有党员的身份,党员就必定要遵守党的章程、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就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忠诚。因此,无论是从司法的本质属性----为统治者利益服务,还是从我国绝大多数法官双重身份的角度,政治忠诚都是必备的素养。
法官办案要有韧性
世事纷繁,梦里花落知多少。为了使一个庄重的称呼更加庄重,为了使一份神圣的职责更加神圣,让真挚的承诺注入沉重的天平。法官的社会责任就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和谐社会”一直是当今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词。“和谐”者,安定、祥和、协调之意也。法官,就是那在沙漠中孤独的旅人。尽管不知乡关在何方,只要耳边那铃声响起,只要远方那一轮红日依旧,就要自信地昂起头,默然前行。法官的政治忠诚也体现在对社会和谐度的维持与促进上。做法官,心中有一杆正义的秤。面对着邪恶和贪婪,这杆秤永不能失衡,让公理长在,正义长存。法官可以活得真实而坦然。不必刻意地矫饰,不必费心钻营投机,诚恳地对待每一张熟悉或不熟悉的面孔,让信任拉近我们的距离。也许有人会笑赶不上时代的节拍,可法官宁愿让这份古典之美保持永恒。法官办案都追求“案结事了”的理想。既然是“案”要结“事”要了,就不应当是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的了结,而是当事人矛盾的彻底化解,这就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当事人把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为的就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职责的法官每一天都要面对诉争矛盾双方,承载着当事人对公正化解纠纷的希冀,在行使手中职权时已不再是简单的法官个体而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这就必然要求法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出发,始终将公正司法作为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最根本的纪律约束。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官,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执法为民。孟子说“民贵君轻”,唐太宗李世明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者政之本”。我们党从一成立,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作为法院执法者,我们一定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工作中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还要努力增强司法亲和力,充分考虑办案效果,讲求客观公正,使司法公正统一,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统一。
2、要维护公平正义。公正是法的重要价值,也是我们法院法官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失去了公正,法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作为法官应懂得,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也是和谐社会必须具有的基本特征,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人们才能心情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具备深厚根基。作为肩负维护公平正义重要职责和崇高使命的人民法官,我们一定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重要准则,不懈追求。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使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
3、作为一名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左传上说“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明朝县令郭允礼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我们共产党从一成立就强调,除了人民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严守党纪国法,不允许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毛泽东在处决刘青山、张子善时说:“谁搞腐败,我就砍谁的头;我搞腐败,人民砍我的头。”陈毅元帅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正是由于领袖们的身体力行,才使建国几十年里,吏治清平,无大的腐败案件发生。不论是一代廉吏狄人杰、包拯、海瑞,还是时代先锋任长霞、宋鱼水、金桂兰等,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而胡长清、成克杰、麦崇楷则作为反面典型,是我们必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就是上面提到的英国伟大思想家培根,也是因为不能清廉自律,收受贿赂而终致身败名裂,令人叹息。作为执法者,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职业素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地位观,做到常思为政之德、常怀忧民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自警、自励、自省,在执法活动中要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受强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时时警示法官要以水为镜,做到司法裁判“公正如水”、司法作风“清廉似水”、司法为民“柔情若水”。对每一件案件的办理做到无愧于组织、无愧于群众、无愧于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通过法院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官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会愈来愈高。因此,作为法官,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个人品行,始终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办案,身体力行“我公正,你放心”这一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官要坚守公正的底线
清人黄凯钧在其著作《友渔斋医话》中说道:“夫医者,非仁爱不可托也,非聪明达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说的是只有怀有对生命的仁爱之心,才可作一名合格可托的医生。医生治疗的只是人身体上的疾病,而法官治疗的则是社会的疾病,引发社会矛盾的纠纷就像是一个个肿瘤,一旦恶化,将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与医生相比,法官的责任也许更加重大。仁爱之心固然可贵,它会使法官更能亲民爱民,体察体恤民情。作为法官,作为是非纠纷的裁判者和程序组织的运作者,当然要懂法、知法、守法、护法,也就是法官应具备基本的司法才智。深厚的理论功底、娴熟组织运用的技巧、兼具裁判和调解两大技能、适时调和外来干预和公正司法的矛盾、又具有很强的心理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能辩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这是优秀的法官,是我们的追求;做合格的法官却不一定非得这么完美。
文学家经常说:“伟大的作品来自于矛盾和冲突,矛盾和冲突来自于选择”,但选择却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法官断案也是如此,或者说法官对选择的拷量更多,为了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要在有法的时候找法,在法律规定模糊的时候“释法”,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时候要学会“创法”,优秀的法官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往往要经历诸多心灵碰撞,才能办好一个案件,合格的法官却不必非要把自己训练成一名法学家,只要做到“找法”和“释法”即可,但“找法”和“释法”又谈何简单!我认为我院所提倡的要法官能过司法考试就是促使我院的法官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在面临诸多选择时能够“找法”和“释法”。法官对法律规则的价值追求,主要表现在“公正”二字。古今中外,对公正的理解浩如烟海,但在审判机关,公正体现在实体上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却不存在多大异议。实体上的公正有赖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在此不多作赘述;程序上的公正是每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坚持的原则。为什么有的案件实体处理很公正,但是当事人就是要上访、喊冤叫屈呢?原因可能就是程序上出了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国家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但是法院却是实实在在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上不公正使当事人对实体处理结果产生质疑。
所以,合格的法官应居中裁判,应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不亲不疏,通过这种外在的表现让当事人相信你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还有,现在提得很响亮的一句话“迟到的公正非真正的公正”也是强调你程序上的公正;比如名动全国的佘祥林案,被害人出现了,才知道这是冤案,又是赔偿,又是道歉,又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沉冤得以昭雪,看似公正,但这种迟到的公正是真正的公正吗?所以合格的法官还应坚持审限,提高司法效率,以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合格的法官还应当对工作保持起码的尊重,甭谈对国家、对党负责,但起码要对本人、对家庭、对当事人负责,这关乎法官的司法品性问题;你不热爱工作,工作就不热爱你,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应仅是在司法中的角色,还有在社会中的角色,但在社会中的角色最终还是体现在司法角色中。我认为法官在社会中的角色应做到一点,就是“谨嗜好”,明人张岱有言:“人之无好,不可与交,以其无深情也。”有点嗜好,可以怡养性情,打发无聊时光,但应好所当好而,特别是法官,对爱好更要慎之又慎,西方社会把法官与牧师相提并论,即是对法官的个人喜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对不良嗜好,应十分警惕,千万不可沾染,即使对有益的嗜好,也要适当把握,不可沉溺其中,以防贻误正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修养:
1、法官必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只有具备完善的人格,勇于面对压力的法官,才能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法官。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乃至一言一行,都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群众中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时刻注意自身道德情操的修养,通过开展审判活动,领悟做人的道理,完善自己的人格。
2、法官要有博学多才的修养。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娴熟的审判技能,没有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就很难胜任审判工作。法官的博学多才,首先表现在对法律的精通与知新方面。精通,就是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了解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和社会作用,掌握法学原理,探究法律要旨,理解和领会立法意图。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要抓住要领,运用自如。知新,就是要学习和掌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当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科学知识分化急剧,新陈代谢迅速,作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吸取新信息、新知识、新理论,掌握新法律,新要求,不断充实自己,丰富和完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精通与知新,要求我们必须始终自觉地坚持学习,始终站在法律的前沿。
3、法官必须做群众的贴心人。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信任法官,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因此,我们要通过开展审判工作,努力缩短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距离,用自己的全部行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要善于了解群众的最关心的问题,善于解决群众最急需解决的困难,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体谅他们的难处与痛苦,切实为群众排难解纷,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广大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4、法官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太阳每天都是新的,时代的日新月异就是我们面临的第一挑战。执法观念、工作方法、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都必须紧随时代的车轮,不断地更新、拓展、充实和提高。我们要勇敢地摈弃旧事物,勇敢地接受新事物。要敏锐地了解新思想,认真地研究新理论,迫切地学习新知识,不断地提升自身素质。大浪淘沙,真金百炼,去除外在约束之后,更需要的是心灵的准绳,这种准绳,对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职责而言,不能一概而论,但我认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我们只有将个人的发展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树立法律意识、民族意识、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才不会迷失方向。要在转变观念中破解难题,要在更新思路中转变发展方式,要把解放思想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落实在解决问题上,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在普通老百姓眼里,法官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
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上的士兵。畏难后退,就意味着投降;徇私枉法,就意味着背叛。我们每位法官必须当好这个士兵,守住这道神圣的防线。自从事法官职业的第一天起,就应该牢牢地把公平正义的理念植入心中,并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性摧残,司法不公乃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公。西方有这样一句谚语:“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很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可怕,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水源给败坏了。”
所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精神和灵魂。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各种人际关系错综复杂,无庸玮言,法官不是深居简出的隐者,而是种种人际关系链条中的一环。人都有感情,但是法官不是拿法律作为感情交易的筹码,在法律面前,只有做到拒绝诱惑,顶住压力,学做“黑脸”包公,“六亲不认”。人们感受公正总是具体的,当然,法官的素养远不止以上二点,其他诸如深厚的专业知识、专业理性、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社会阅历等,都是胜任这一职业所不可或缺的。要想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这二点尤为重要。时代在不断向前发展,也推动着我们法官不断对自己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磨砺,才能无愧于法官的称谓和使命,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