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有笔误,可以下裁定进行补正。那么,如调解书协议中出现笔误,该如何处理?如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被告向原告给付10万元,但在调解协议中却误写成100万元,民事调解书也错写成100万元,仅调解笔录中是10万元,当事人未发现错误而签字,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导致原告申请执行100万元,被告当如何救济?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明显出现了笔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裁定补正,那么民事调解书有笔误也应可以裁定补正。因此可以下补正裁定将100万元更正为10万元。
能不能认为本案民事调解书出现笔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而本案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完全一致,因此,民事调解书不存在补正之说。如法院裁定补正为10万元,那么原告认为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法院再行补正,法院则无法作出解释;其次,调解协议也不存在笔误之说。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的一种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即使存在错误,也应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重新补正,而不应由法院依职权补正。
那么本案的被告应如何进行救济?笔者认为,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调解协议进行补正。因调解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对调解协议进行补正应以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为原则,故首先应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签订补充调解协议补正,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后依补充协议内容作出对调解书补正的裁定。
如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由被告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本案被告因对审判人员存有一定的依赖,而未仔细核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可申请再审,由法院再审后撤销调解书,重新作裁判。
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审判人员对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对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出现的“笔误”随意进行“补正”,扩大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有的补正裁定甚至改变了原判决的实体内容,出现了补正裁定适用不规范、随意补正的问题,这种滥用补正裁定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