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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化肥,害人又害己
作者: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葛华君  发布时间:2013-06-20 12:30: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许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1450元,缴获的伪劣农肥及随案移送的假名片、伪劣农肥销售款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2年4月25日,独山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许某等人租用的独山子新北村鑫顺租赁站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此租赁站存在无照经营现象,即将租赁站内所生产的化肥扣押,后发现不仅如此,他们还有伪造产地化肥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次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案移交至独山子区公安局,公安局当即立案侦察,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这批查获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即假冒伪劣产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18日至4月24日,许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租用的独山子新北村鑫顺租赁站内生产假化肥,并贴上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新疆瑞贝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地主婆牌离子型磷酸二氢钾标识等其它厂家的多种品牌标识,共计生产假化肥3984桶,大部分假化肥已出售,有434桶假化肥在生产过程中被工商部门当场收缴。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5日,独山子区法院对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许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肥的时间较短,且因未到使用季节,大部分伪劣农肥尚未流通进入社会,同时,其与梁某等人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伪劣农肥,尚未实际收取货款,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许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A
责任编辑: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