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法院审结一起运用电脑软件抢占网络订票系统客户端口实施倒卖车票的案件。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蒋珍书、邓正永、周祥明、李治雄趁农民工返乡高峰一票难求之机,携带高价购买的网络抢票软件“密码狗”相约从成都到乌鲁木齐倒卖火车票。10月27日到11月1间,四人分工合作,由专人收集返乡农民工旅客身份信息,并利用电话预定、委托网络“枪手”和运用抢票软件“加密狗”的方式,在铁路客票购票系统中抢占多个客户端口,大量订购火车票,并加价卖给旅客。四被告人共计倒卖车票136张,票面数额46181元。
乌鲁木齐铁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谋利为目的,无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法规,向他人加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倒卖车票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