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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能动司法作用
作者:阜康市人民法院 王建厦  发布时间:2013-05-20 10:50:19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社会管理创新基本途径是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整体合力,其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转变司法理念,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自觉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尤其是作为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创新社会管理?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基层法院、法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围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提出运用能动司法理念,探讨基层法院立足自身职能的特点和优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法。全文3522字。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人民法院在保稳定、促发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所以我们要站在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谋划,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统筹安排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面对新形势下社会发生深刻变化,解决诸多的社会矛盾问题,人民法院仅以审判方式是很难化解的,并且程序化的审判方式与当前人民群众的诉求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新的起点上,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深入基层,走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更好地掌握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不断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力度,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格局,使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地位和作用

  人民法院承担着双重的职责,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稳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双重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依法推进社会管理中应起到表率和引领作用。

  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就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履行促进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特点,与西方的能动主义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从司法职能运用的层面上来说,要求人民法院主动积极地行使职权;从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性,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这就要求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是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尽力满足社会司法需求。

  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信访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反映的大多数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工伤保险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调处解决这些问题时,个别人容易走极端,造成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问题突出。问题解决的不及时或解决不彻底,最后处理难度增大,有的甚至小事拖成了大事,大事拖成了难事,难事拖成了缠事,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管理层面上缺陷,实际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这些问题汇集到法院,法院以审判职权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同样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当事人在要求解决问题时,要么缠诉闹访,要么缠访不诉,信访不信法,使得依法管理社会职能的审判作用得不到应有发挥,所以,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的调整,必须要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来谋划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努力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研究新情况,以创新的办法解决新问题,以革新的思路探索新对策。

  三、创新诉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构建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三级”联动调解、诉调互动调解、巡回上门调解、自诉案件积极调解,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纠纷在调解中得到化解。

  (一)“三级”联动合力调解。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实现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三个衔接”。

  一是人员衔接。建立法院与司法局,审判业务庭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相互衔接配合的三级联动协作机制。法官按片区与人民调解员对口联动协作,召开定期联席会议,随时加强联系与指导。

  二是程序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调解民间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提出给予工作指导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法官根据需要可以向对口联系的人民调解员提出先行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请求,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是效力衔接。法院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二)诉调互动全程调解。构建以社会力量为主体、法院有机参与诉调对接模式。通过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达到诉前、诉中、诉后全程调解目的。

  1、诉前调解就是当事人准备起诉时,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调解组织报法院作调解成功登记。受委托的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出具调解终结书,由当事人持调解终结书到法院起诉,使得诉前调解变为诉讼立案的前置程序。

  2、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民间调解组织,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再次主持调解活动。  

  3、邀请调解是指立案后,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在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填写案件移转函,将案件移转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在庭审前、中、后与特邀调解员再次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三)巡回审判上门调解。人民法院要转变司法作风,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审判”,鼓励法官深入乡村、社区开展便民司法服务。在辖区乡镇及中心村村委会设立巡回审判工作点,依托“三级联动”诉调对接机制,开展大调解及巡回审判活动。通过巡回收案、就地调解、化解矛盾,实现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

  (四)自诉案件积极调解。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树立刑事和解理念,做到庭前强化调解、庭上引导调解、庭后宣传调解,力促被告人悔罪、认错和自愿赔偿,以求得自诉人谅解与息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庭前强化调解。坚持把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提高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调解结案成为审判人员审理自诉案件的指导思想,在开庭前认真阅卷,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性格、脾气及发生矛盾的原委,以利于调解和开庭审理。从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自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2、庭上引导调解。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人民调解员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和乡镇基层组织与当事人比较亲近、当事人比较信任的特点,积极发挥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和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朋友居中调解的作用,在讲清法律责任后,再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亲情开导,使矛盾得以妥善化解,并使赔偿得到及时兑现。通过亲情、友情及社会舆论的力量,促成案件最终调解。

  3、庭后宣传调解。自诉案件,都是一些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多发生于亲属、邻里之间的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审理此类案件,简单的一判了事,往往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加深、恶化,甚至会“一朝判决,三代为仇”。法官可利用巡回审判间隙,大力宣传采用调解方式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由于有被害人和侵害人的直接参与,并有对自己主张进行处分的权利,使得被害人的物质损害更容易恢复;而侵害人通过向被害人直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不承担或者少承担刑事责任,将损失降低到最少。对于社会利益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侵害人直接参与的共同修复,使社会关系更加稳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正确界定自己的定位,充分认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立足自身职能的特点和优势,以能动司法的法律精神,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解民忧、促和谐、暖民心的实际行动,唱响“大调解”促和谐的司法为民颂歌。
来源:A
责任编辑: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