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马某,男,35岁,系刑满释放人员,在网上聊天认识了已婚妇女高某。2011年8月,高某应马某的请求在新疆克拉玛依某酒店与其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马某以将两人关系告知高某丈夫相威胁,向高某索要现金3000元。其后,马某通过短信再次向高某索要现金5000元,高某遂报案。
2011年12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马某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勒索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马某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网上交友须谨慎 网友见面要三思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时下,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结识朋友的普遍方式。然而网络有一定的虚拟性,大家在网上交友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在保护好自己信息的同时,也要对对方的信息仔细分辨,不能轻易相信,更不能随便和网友见面,以免发生悲剧。
法官还就网上交友给了市民几点建议:一是提高防范意识,慎交网友。对居心不良的人要避而远之,对网友提出的见面请求要警觉,不可草率答应。如果要见面,也不要单独去,应找人结伴。二是若见面时遭遇侵害,应视情况而行,能当场避免的应当场避免,不能当场避免的,应注意保留证据,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要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抵制通过结交网友寻求精神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