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酿成事故,导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经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9月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视线不好的阴雨天气下,超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17线自北向南行使,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乘车人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木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00万元,各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