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常常组建各种群来发送信息,或者聊天。但是,如果这个群人数达到一定的规模,而群成员又常常将一些认为“好玩儿”的淫秽信息、图片在群里传播,那么,你触犯的不仅仅是道德,而是法律了。
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创建QQ群“带你销魂”,张某某为该群群主,被告人罗某、代某某、彭某某为该群管理员,群中共加入209个QQ号。2011年5月29日至2012年9月7日该群共传播淫秽图片657张,淫秽GIF动态图259张,淫秽网站链接67条,浏览数为196600次。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群中传播淫秽图片112张,淫秽GIF动态图13张,淫秽链接8条,浏览次数26600次。
被告人罗某在该群中传播淫秽图片4张,浏览数为800余次。被告人代某某在该群中传播淫秽图片3张,淫秽GTF动态图12张,淫秽网站链接2条,浏览数3400次。被告人彭某某在群中传播淫秽GIF动态图2张,浏览400余次。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代某某、彭某某利用互联在QQ群内传播淫秽图片、淫秽GIF动态图,进行淫秽网站链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代某某、彭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伊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罗某、代某某、彭某某利用互联网在QQ群内传播淫秽图片、淫秽GIF动态图,进行淫秽网站链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罗某、代某某、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为了维护互联网管理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罗某、代某某、彭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的世界,但并不表示就没有规则,可以任意妄为。随着法律的健全,互联网活动也将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法官提醒各位广大的网迷朋友,无论你在网络世界里做什么,都一定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