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精河县幸福西路北二巷出租房内与妻子兰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用其家中菜刀朝兰某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导致兰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拨通报警电话让邻居代为报警,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将购买的房屋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确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