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提出的重大任务。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开班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深刻阐明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如何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问题。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一)
把社会建设得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提出来,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简单的话语。它的提出有其重大的理论价值、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命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是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求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是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化、创新和重大发展。它同时表明,我们党清醒地把握住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党的历史方位,清醒地把握住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求不光要经济发展,还要社会发展,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要和谐发展。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意义不仅是持久的,而且是重大的。它是我们党基于对党的执政规律深刻把握而提出的重要观点,是基于对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深刻总结提出的重要战略目标,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构建和谐社会,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目标,更有效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从现实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命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是分析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所作出的科学判断
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是,在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也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人民内部一些矛盾和关系趋于复杂和紧张,存在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如社会差别问题──收入分配差别、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呈继续扩大的趋势;贫富差距和社会贫困化趋于扩大,社会矛盾突显;社会成员分化和流动问题──阶级、阶层发生分化,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了,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分化的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就业问题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矛盾紧张;群体性事件问题突发、多发;此外,还有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的问题,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政治思想文化领域内的问题,民族宗教等问题,都引起复杂紧张的矛盾。
当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无差别社会,更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矛盾和问题的社会。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能够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同时,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动、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是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只有这样,社会各种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协调、缓解和平衡,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更加紧密和牢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巩固和维护。
──从历史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命题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是客观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
首先,是深刻总结中外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经验教训得出的必然结论。在前苏联,斯大林的错误观点给苏联发展带来极其有害的影响:由于否认人民内部存在矛盾,严重混淆不同性质的矛盾,把阶级矛盾扩大化,进行大规模的清洗运动和镇压活动,严重破坏了民主和法制,最终造成多种矛盾积累激化,直到解体。在我国,由于57年犯了反右斗争扩大化的错误,60年代在“左”的路线指导下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十年“文化大革命”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全面性内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恢复和发展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走上了稳定、和谐、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其次,是认真借鉴一些国家社会发展风险期的经验教训而作出的正确判断。社会学研究结果表明,从各国现代化进程来看,当一个国家处于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增长与问题,发展与矛盾交织在一起,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发展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变化,一些人利益满足,一些人利益受损,矛盾加剧;经济高速增长,同时衍生一些社会问题,如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矛盾激化,再遇到经济滑坡、金融风险等突发情况,会发生社会动乱,影响到政局稳定。称之为“拉美陷阱”和“拉美病”的现象就是例证,其含义主要是指拉美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贫困化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动荡的状况。
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任务的提出,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从国内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要要求;从国际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多种挑战和风险的必然要求;从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要要求。
(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以为:
1、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治和司法强力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成为社会的正气;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发挥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民的安康幸福,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2、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切实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下功夫。
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人民法院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要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观念,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使权利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触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院要依法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要妥善处理深化国企改革中的各类案件,发挥好“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坚持以人为本更有特殊的意义。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不能就案办案,片面执法,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首先必须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何谓科学的司法观,就是全面的司法公正观,统一的司法效益观。在当前,突出强调科学的司法观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社会评价降低,司法信任危机显现的情况下,如何把主观与客观的公正统一起来,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致起来,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需要法官充分重视,努力贯彻。同时十分自觉地把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需要法官增强主动意识、积极意识,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平衡和处理,最终达到减少当事人乃至社会对法院反感、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们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激化和显现。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复杂矛盾和疑难问题增多,不稳定因素增多,司法执法越来越困难,如何依法公正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息纷止争,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紧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法官的司法能力,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职业法官群体,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法官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法官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