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王某驾驶一辆货车沿S221线由南向北行驶,与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托里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 ,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出了现场,进行了现场拍照,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后,王某与巴某协商,巴某对其车辆进行维修,然后由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其财产损失,不足部分王某赔偿。巴某维修车辆费用为32280元。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以巴某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为由,不予理赔。巴某无奈,诉至法院。
经托里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巴某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王某车辆的参加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并告知被保险人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未给车辆定损,保险公司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当对巴某的合理维修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