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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证 房产归谁?
作者: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周虹  发布时间:2013-04-17 09:43:01 打印 字号: | |
  一座房产,两个房产证,究竟房产该归谁?4月9日,喀什中院审理了一起不服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喀什某工会颁发(93)新政房喀字第0244009号公房产权证。2005年4月,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喀什某银行提交的房产登记相关材料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综合楼中104.356平方米营业厅再次登记,并给喀什某银行颁发了喀房权证字第031635号房屋所有权证。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同一房屋重复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喀什某银行辨称,该案已过行政诉讼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对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诉讼时效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0年,因此,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57条之规定判决: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喀什某银行颁发的喀房权证字第031635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喀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撤销喀什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喀房权证字第031635号房屋所有权证。到此,该案尘埃落地。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