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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改用途,三被告人领刑
作者:奇台县人民法院 方飞权  发布时间:2013-04-09 12:0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别向某银行奇台县支行贷款,并自私改变贷款用途的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共同犯骗取贷款罪,均在三年以下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了2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

  2010年2月23日,彭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以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别向某银行奇台县支行贷款29万元、25万元、20万元,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2011年1月28日某银行奇台县支行向三被告人发放了《贷款到期通知书》。2011年2月22日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奇台县支行向三被告人发放了《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马某某向某银行奇台县支行各归还5万元,其余64.85万元无力偿还。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马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28日、5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将64.85万元本息交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该64.85万元退还某银行奇台县支行。

  奇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本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以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某银行奇台县支行给其贷款,金额达74万元,待贷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奇台县支行催缴,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才归还贷款1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未归还贷款,导致64万元的贷款某银行奇台县支行未能收回,故被告人彭某某、马某、马某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关于三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且三被告人亦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告人彭某某、马某、马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马某、马某向某银行奇台县支行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名字均为被告人彭某某所签,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也明知其三人向某银行奇台县支行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假合同,且共谋互为担保,故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归还贷款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立案和法律的威慑而实施退赔的情况,并不影响骗取贷款的事实成立,故三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实施,属自首。

  综上,奇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均表示认罪服判。
来源:A
责任编辑: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