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玛纳斯诉裁联手巡回调解 尘肺职工获12万元工伤赔偿
作者: 王书林 许瑞堂  发布时间:2013-04-07 10:08:11 打印 字号: | |
  易某因患职业病要求确认工伤,工作单位玛纳斯县某煤炭公司却认为其先后在几个煤矿工作,到本企业仅工作1年,不能认定是在本公司工作时造成其职业病。该案经玛纳斯县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不服玛纳斯县某煤炭公司而上诉至昌吉州中级法院。该案在组织巡回庭审中,经昌吉州中院合议庭、玛纳斯县法院行政审判庭与玛纳斯县劳动仲裁机构联手调解,易某与某煤矿公司自愿和解,易某按尘肺一期所对应的工伤等级获得了赔偿,上诉人某煤炭公司遂撤回了上诉请求。

  [案例回放]2010年4月,易某到上诉人玛纳斯县某煤炭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1年1月易某离开这家公司。煤炭公司在录用易某之前未进行健康体检,离职时也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2011年4月,易某经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一期职业病。易某向被玛纳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确认其一期尘肺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煤炭公司以易某在本公司工作不足1年,之前从事井下运输工作接触煤尘达20多年,与其他煤矿也存在关系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法官说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未对易某做岗前及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工伤认定时也未提供易某的职业病是其他单位工作时形成的证据,故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无不当,上诉人应为易某所患职业病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易某在判决书下发后,还要申请工伤鉴定,鉴定职业病对应的工伤等级才能通过仲裁及诉讼享受工伤待遇,漫长的诉讼程序对易某职业病的治疗极为不利。承办法官遂在庭审前与上诉煤炭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就煤炭公司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本案中的不利地位予以法律释明,对案件及早解决对双方存在的利害关系情理并重的做说服工作,初步取得了煤炭公司对法院处理意见的认可。又电话与玛纳斯县仲裁委、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联系,交换案件处理意见,由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向煤炭公司就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情况提出警告。

  在上述工作后,煤炭公司初步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和解意见。在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时,易某与煤炭公司在法庭主持下就工伤赔偿数额及给付期限达成了协议。在行政确认案件中,经诉裁联手,庭下达成和解,煤炭公司支付易某赔偿金12万元,使易某职业病工伤确认及赔付一并得到解决。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