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化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法院审理案件都倡导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方针。调解一方面可以缓和诉争双方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而不会像判决一样有可能进一步加深双方的恩怨,常年累月诉争于法院;调解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当事人自愿、及早的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时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当事人钻调解的空子,借助调解进一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了避免法院判决后的强制执行而借调解拖延付款时间,或者抱着糊弄对方的心态而同意调解,但调解后又不履行。这就是为什么调解后还有一部分调解案件仍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实践中有些债务人为了避免判决后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款项,而提出调解并要求分期付款,每次只支付一部分,隔一个月付一次,直到半年或者一年后才全部付清,这相比于判决一次性付清要划算的多。所以很多债务人聪明的选择了以和解的方式(也就是自己设想的付款方式,只要对方同意)延缓付款。
在一般的调解协议中,对于分期付款的,如果有其中一期不按时支付,制裁措施是怎么样的并没有约定,没有制裁措施就会让履行义务一方懈怠履行、迟延履行、恶意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没有约定制裁措施的后果就是,在法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不自动履行,对方就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而对方要么选择到期一期申请强制执行一期,要么选择全部到期后再一次申请强制执行。
而这样也会存在以下问题:到期一期申请强制执行一期,会无端给申请一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也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全部到期后再一次申请强制执行,也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债务人在第一次付款义务到期后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就申请强制执行全部付款义务,债权人的债务获得全部受履行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如果债权人等到全部付款义务到期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全部付款义务,债权人的债务获得全部受履行的可能性就会减低,这其中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不履行、履行能力减低的风险。
分期付款本来对债权方来说就是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如果调解后再分期申请执行或者到最后执行不能,那么调解就没有意义,反而给债权方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所以在调解中,对于分期付款的,应当强制性的加上不按约定付款的制裁措施。
根据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得出以下制裁措施,可以有效的督促债务人按时足额支付分期付款义务,并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早日实现,现总结如下:
一、对于调解中,债权人为了债务人及时付款而放弃利息、违约金的,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被告到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或者利息。
二、对于调解中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以在调解中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以上两条可以合并使用,这样约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债务人恶意调解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确保履行义务一方及时付款,及早实现案件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