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公司驻哈巴河县项目部上班,某日在去项目部的路上捡到4枚导爆管,遂心生邪念,与朋友阿某合谋索要公司10万元。日前,李某与阿某均被哈巴河县法院一审判处缓刑。
为避免身份暴露,李某将拍摄的导爆管照片和公司副经理张某的姓名、手机号一并发给朋友阿某,由阿某将导爆管的照片发给张某,并多次打电话给张某未果。直到2012年9月阿某再次打电话索要10万元人民币时,张某假意答应并要求其将导爆管照片与银行卡号发过来,随后张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和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李某、阿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