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密铁路法院法庭,被告席上因盗窃罪被当庭判处罚金的司某某·沙某尔和阿布某某·卡某力二被告人,通过庭审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反省,深深感到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2年5月31日凌晨两点左右,司某某·沙某尔和阿布某某·卡某力二被告人骑一辆蓝色(YAMAHA牌)摩托车,到七泉湖中铁二十一局兰新铁路某大桥工地,将渝海本田3500型号2、8汽油发电机和直径2、5CM电缆线60米盗走,藏匿阿布某某·卡某力家后院,盗窃总价值2580元。案发后,赃物全部被查获并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沙某尔和阿布某某·卡某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国家财物,总价值2580元,数额较大,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考虑,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单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