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成自然。”霍习惯做贼也成了习惯。2010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曾被甘肃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5、6月两个月内又先后盗窃9次,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5年徒刑,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霍习惯窜至新疆金特公司职工宿舍2号楼2XX室,将小芳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三块玉坠、一条水晶项链、一条时尚手链盗窃;2012年5月,霍习惯窜至新疆金特公司职工食堂二楼女生宿舍,将小花的3800元现金及一枚钻戒盗窃,同时将同住的小蕊的820元盗窃;2012年5月,霍习惯窜至和静县铁尔曼区金特公司职工食堂二楼宿舍,将小王现金700元盗窃;2012年5月,霍习惯窜至铁尔曼区巴仑台医院放射科,将小香存放在更衣柜中的700元现金盗窃;2012年5月中旬,霍习惯再次窜至铁尔曼区巴仑台医院放射科,将小香存放在更衣柜中的一部黑色酷派手机盗窃;2012年5月下旬,霍习惯窜至和静县铁尔曼区人民路12号楼对面的出租房,将小李家中的一个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MORALI8电信手机、现金200元盗窃。2012年6月,霍习惯窜至和静县铁尔曼区国道路8号1X号,将小芩屋内的一部诺基亚X6手机、一把瑞士多功能刀盗窃;2012年6月中旬,霍习惯窜至和静县铁尔曼区技校宿舍2号楼2XX室,将小玉的5550元现金盗窃;2012年6月,霍习惯窜至和静县铁尔区金特公司职工宿舍5号楼3XX室,将小丽的一枚黄金转运珠、四个U盘、一枚纯银时尚戒指及其同住的小悦的380元现金、一部红色中韩手机盗窃。
霍习惯9次共盗窃现金12150元;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281元,合计25431元。案发后,和静县公安局从霍习惯住处起获价值5613元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习惯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霍习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刑初字第3X号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霍习惯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霍习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