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黄某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人民币80万偿还给万某,黄某逾期未付。万某于是向米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某名下只有房产一套,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米东区法院于2011年2月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房产,并在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案外人张某于2012年11月以该房屋为其所有向米东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查封房产的裁定。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与人张某于2011年9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转让行为在本院的查封行为之后,法院院对此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且查封该房屋的价值与执行标的相当,因此,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买方一定前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核实房产的权属情况,是否被抵押、查封,核实情况后,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