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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磅秤上动邪念 涉嫌诈骗被判刑
作者: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3-01-21 11:39:16 打印 字号: | |
  地磅秤是用以称量大吨位货物的衡量器,称重量从几十吨到上百吨不等,误差一般不会超过50公斤。然而偏偏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人屡屡打起了地磅秤的歪主意,就在地磅秤称量货物的过程中动脑筋,从中获取非法巨额利润。被告人毛某某就是利用这种方法赚取差额52.54吨的废旧钢材,价值达136604元。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毛某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刑事处罚。

  现年48岁的毛某某,原系安徽阜阳人,现居住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个体业主,主要从事废旧钢材收购业务。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毛某某与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签订废钢材购销协议,约定每吨废钢材2600元,毛某某先期预付货款44995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毛某某雇佣货车从该公司厂区内先后拉走5车废钢材,其中有4车废钢材在该公司过磅称重时,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该公司地磅管理漏洞,指挥货车上磅称重时后轮未完全驶入磅秤内,致使磅秤显示重量少于货车所载实际重量。据统计,经过毛某某做手脚的4车废钢材在该公司和沙湾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毛某的最终出售公司)地磅过称时重量的差额总计为52.54吨。依照毛某某与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内容,每吨废旧钢材按照2600元计算,被告人毛某某共计诈骗废钢材52.54吨,价值136604元。

  “人心不足蛇吞象”,在尝到了这种作弊行为的甜头后,被告人毛某某还想在拉第6车废旧钢材时继续使用此种手段,孰料却被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现并报警。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366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考虑到被告人毛某某在案发时尚未与该公司进行完全结算,非法利益尚未获取,应对其行为以诈骗未遂定论,而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毛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更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此,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遂对被告人毛某某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