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醉驾与人纠缠,案发被判拘役
作者:和静县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3-01-17 10:41:38 打印 字号: | |
  大千世界,多数人得理都要让人三分,有些人明明无理却要纠缠有理!贺醉(化名)醉驾后非但不自醒、自责,还要与人论理,案发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月3日,贺醉与朋友分别在和静县铁尔曼区“坐一会”酒吧、“火树银花”KTV喝酒至凌晨四时许,独自驾驶新MXH9XX号轿车由北向南向和静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18线587公里+800米路段时,与正在超车的由青醒(化名)驾驶的新A71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轻微刮蹭,贺醉随即驾驶新MXH9XX号车开始追赶,追赶上后将其驾驶车辆挡在新A715XX号车前方与对方理论,青醒发现贺醉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向和静县公安局报警。经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贺醉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属醉酒驾车。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贺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A
责任编辑: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