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利用虚拟网络空间、对他人实施恶意诋毁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民事调解,促使被告当庭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同意给予原告赔偿7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原告迪丽娜尔与被告沙吾列的妹妹是玛纳斯县某中学在校同学(均为化名),后来俩人之间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嫌隙。当在石河子某中专学校上学的被告沙吾列知道这种情况后,为了报复原告迪丽娜尔、给自己的妹妹出气,于2012年2月12日利用自己家的电脑,注册了一个QQ账号,并使用原告迪丽娜尔的姓名在网上开通了QQ空间,并利用这个载体在网上先后粘贴了13张原告的照片,在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编写贬损原告的日志,同时向原告的同学和朋友发送贬损原告的信息。被告上述行为的影响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且损坏了原告的名誉,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介入查实后,依法对被告的错误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原告迪丽娜尔与被告沙吾列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为维护自己名誉权,原告迪丽娜尔将被告诉至玛纳斯县法院,要求被告沙吾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该案在审理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在校学生,为了保护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当事人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了积极的调解规劝。经过耐心的思想说服和批评教育,使被告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在网络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向原告赔偿7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一桩名誉权纠纷就这样得到了妥善解决。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的权利,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肆意利用虚拟网络空间的权利,来凭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直接侮辱他人人格,或对某种事实恶意评论,散布他人的隐私,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败坏。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必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