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平、王磊、于飞、马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2012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张平、王磊、于飞、马宏等人在某团十字路口西南侧夜市喝酒,张平与醉酒的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在被害人李某离开后,王磊对张平讲看到被害人李某口袋内有现金掉出,张平、王磊遂让于飞、马宏跟踪被害人欲劫取被害人钱财。于飞、马宏明知张平、王磊准备劫取被害人钱财,仍旧按照张平、王磊的要求,寻找并跟踪李某。张平、王磊在该团银行门前台阶上找到正在睡觉的李某,便让于飞、马宏将其驱赶至旁边的小区方向,以免被摄像头拍到。在被害人行至银行旁边的人行道上时,埋伏在此处的张平、王磊先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酒瓶一前一后对被害人头部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身上的120元现金和一部金色FORME牌手机抢走,后张平让李某将自己的衣服脱光,又将其拖至该小区住宅楼下进行殴打。后王磊叫马宏将被害人的衣服和手机卡焚烧,现金由张平和王磊平分,手机被张平拿走。
经鉴定,被劫取的手机价值206元,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庭审前,四被告人的父母积极向被害人李某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共同劫取被害人李某现金、手机,合计人民币326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平、王磊系主犯;被告人于飞、马宏系从犯,对被告人于飞、马宏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飞、马宏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均依法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其它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