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朋友犯了盗窃罪,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为自己的朋友通风报信,使自己的朋友逃跑,今天,阿拉尔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2011年10月11日,王某某、彭某某、宋某三人经密谋,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车到阿拉尔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建筑工地,潜入工地厂房,采用拖拽方式,将埋在地下管子内的电缆线盗走。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彭某某、宋某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仍向三人通报侦查消息,致使被告人王某某逃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三人提供公安机关侦查追捕的消息,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对李某某的窝藏行为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