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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
作者:和静县人民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2-12-12 10:00:27 打印 字号: | |
  瘾君子约某非法持有海洛因28.1340克,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约某,80后,彝族,原籍四川省凉山州,文盲,无固定职业,是位瘾君子。2012年3月20日,和静县公安局在库尔勒市沙南村纬十一巷4号出租房内将其抓获。经搜查,从其住处搜出有白色塑料袋包裹的似海洛因块状物品一块。经巴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块状物品中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经和静县质量与技术检测所称量,该块状物重量为28.1340克。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约某非法持有海洛因28.134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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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