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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法官我们信得过
作者:石河子市法院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2-12-10 12:27:43 打印 字号: | |
  “当初我把劳教所起诉到法院,案子历时数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行政庭蒋法官依律据理,细致缜密,不吃请不收礼,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法官的清廉,这样的法官我们信得过!”11月底,石河子市某医院退休职工老李冒雪为石河子市法院蒋学雷法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今年2月,老李的儿子因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由审判员蒋学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焦红梅、代理审判员王先美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经过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认证,原告在上海期间,因与同居女友发生争执,女友向向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报警。派出所民警胡某等人接到报警赶至报警地点处置时,遭到原告推搡、辱骂、殴打,胡某的警帽被打落,警号撕脱,胡某面部、耳部软组织损伤。上海市公安部门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向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呈报拟对其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获批准。

  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相对人不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符合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相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但从其实施行为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并且被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因此,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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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