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法院以程序违反为由,依法确认了被告奇台县农经局注销原告张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的行为无效。
1998年,奇台县西北湾乡某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均分配土地的面积是4亩。因张某某的父母尚未交清分地前的村集资款等款项,在张某某帮其父母交清村集资款后,西北湾乡某村将其父母应当分得的8亩地分配在张某某的名下。西北湾乡某村与张某某签订了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奇台县农经局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确认并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2010年,其父母均要求将在其张某某名下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确权,并将某某诉至本院。法院遂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告知张某某的父母土地在未确权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张某某的父母于2010年9月28日向奇台县西北湾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将其儿子张某某名下的土地经营权分立。2010年10月9日,第三人奇台县西北湾乡某村委员会对张某某与其父母的土地进行了确权认定,2010年11月11日,奇台县西北湾乡合同管理委员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张某某,其主要内容是:某村委员会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土地重新分配确权认定,为此请张某某在收到此件后五日内来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理新的经营权手续及合同变更手续,张某某手中的原合同及经营权证书同时作废。奇台县农经局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注销公告,并于刊登于昌吉日报。张某某不服奇台县农经局的注销行为,故将奇台县农经局及第三人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奇台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张某某的父母通过向第三人某村委员会提出了土地重新分配确权认定的书面材料,第三人某村委员会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同意了该申请,并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土地进行了确权认定。被告奇台县农经局根据张某某父母及西北湾乡合同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材料,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的规定,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公告,注销了原告张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首先,奇台县农经局有权注销的只能是土地经营权证;其次,第三人某村委员会的确权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张某某与发包方某村委员会签订的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其擅自进行的确权认定系单方行为,其行为无效。再次,张某某与第三人某村签订的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属民事合同,在合同尚未解除和变更的情况下,被告奇台县农经局无权注销。故奇台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