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法院健全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出台《关于廉政谈话的若干规定》,以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为主,开展形式多样廉政谈话,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是定期谈话。党组书记、院长与班子成员、中层正职以上干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干警不定期进行廉政谈话。
二是任前谈话。对新任职、提职、晋级、转岗和新录用干警进行任职前谈话,提出公正、廉洁司法的具体要求,使其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想信念。
三是诫勉谈话。对有轻微违纪问题但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干警,党组或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并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承诺不再犯类似错误。
四是警醒谈话。发现干警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个别谈话,予以提醒警示,帮助查找原因,促使其认真整改。
五是专题谈话。在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中,就专项治理内容对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专题谈话。针对群众反映或在信访、审务督察、司法巡查中发现的廉洁自律问题,对有关领导和人员专门进行谈话,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