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石河子市法院就被告人吴某、陈某、郑某三人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吴某、等三被告分获五年、五年半、十年有期徒刑。20余名群众在法庭进行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陈某、郑某三人在分别担任农八师一四三、一四四、石总场主管农机工作的副科长期间,三被告人利用负责兵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农机销售公司财物,分别达13.7万元、19.5万元、2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因吴某、陈某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有实际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郑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但仅退缴部分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