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反规避措施之我见
作者:米东区法院执行局 胡景民  发布时间:2012-11-26 17:33:4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和对执行措施的了解,客观上为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阻力,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主观上也给执行工作设置了很多阻碍。大量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方式日趋隐蔽和复杂,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执行工作不到位,生效判决就是一纸空文,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因此反规避执行的工作迫在眉睫。为了破解反规避执行的难题,最高法院将2011年定为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年。本人也借此机会,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自己对反规避执行的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加快建立健全综合信用体制建设

  我国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其有藏身之所、藏财之处,而不易被执行人员发现。因此,首先应建立横向联合信用体系,我们现在的各系统基本已建成了完善的纵向联合信用体系。例如,我们去车管所能查到当事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去银行能查到其存款情况。但这种查询方式只能查到行业系统的单独情况,要想了解房产、土地等情况,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单独查询,既浪费时间,漏洞又多,非常麻烦。如果纵向信用体系之间能实现横向联合,这种综合信用体系才真正发挥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作用。其次,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横向联合后,可专门设置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对接通道,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再次,应做好网上横向联合技术的开发和维护工作,这是建立综合信用体制的前提条件。

  二、完善保全措施,将执行关口前移

  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保全工作非常重要。比如离婚案件,大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一方当事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诉前或诉中的保全工作不到位,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农村的离婚案件,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甚至反目成仇,主要财产都是动产,财产分割意义重大。先判决后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进行预防:第一,建立查封财产的指定保管机制。专门指定保管机构,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财产及时进行查封、扣押、清点和保管,待判决生效后及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割,如此会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执结率。第二,在法院内设立临时保管场所,由专人负责。这样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三、对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财产严格限制转移

  在执行工作中,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开始将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过户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虽然法律规定了追偿制度,但在诉讼中不限制当事人转移财产,给事后追偿同样也造成很多困难,使得案件久拖不决,申请执行人意见也非常大。

  四、高效、迅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判决生效后必须要及时执行,否则会造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大量流失。当然这需要多方配合。一方面,案件审理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执行制度的法律知识,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要尽快申请执行,尽量不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另一方面,法院接受执行申请立案后,要尽快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不给被执行人以逃避、规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尤其是农村案件,要及时结案。当然要正确界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标准,而这在具体操作中比较难界定,但应杜绝执行人员人为界定使可执行案件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执行的情况。

  五、建立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转移和人员外出备案制度

  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经常采取一走了之、转移财产两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甚至举家迁移、下落不明。对此,我们不仅要健全财产的登记和转移制度,还要建立涉案人员的外出、迁移制度,这样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既可以找到人、又可以找到财产,使此类案件应结尽结。

  六、加大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力度

  一是建立公示制度。让全天下人都认识“老赖”,使其无处藏身。二是在公示的基础上,严格限制“老赖”的消费。严禁其进入娱乐场所消费,任何人发现都可以举报;严格限制其日常生活标准,对其超标准消费的行为制定惩戒措施。三是建立健全举报监督机制。限制“老赖”高消费措施好制定,但实际执行却很困难,如何及时发现并监督其高消费的行为,可以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或者在网上设立举报中心,总之要发动群众的力量,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老赖”的存在,并监督“老赖”的活动。

  七、建立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

  一是完善现有的财产调查制度。现代社会最常见的就是金钱债权案。法院强制执行,首要环节就是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才能针对不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我国法律虽赋予申请执行人具有调查权,但规定的条文非常少,而且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第二,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和手段。第三,法院在进行财产查询时,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设置障碍或怠于履职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查询效果事倍功半。例如,我们在查询一名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告知,需去某金融大厦找领导签字批示后方能进行查询,当我们来到此金融大厦时,保安则告知领导已出去开会,不知何时才能回来。类似种种情况的存在,致使财产查询工作耗时费力,效果很差。所以应对查询制度进行法律设定,改变目前的这种杂乱无章、各部门要求不尽一致的局面。

  二是建立和完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虽已建立,但规定过于笼统,实际使用也少,效果不尽理想,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未明确被执行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的条件,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需要进行财产申报,没有明确规定;第二,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财产的范围不明确;第三,申报法律后果不明确,即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

  当前,执行难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规避法院执行,这不但动摇了诚实信用这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基石,同时也大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就可以在家里等着拿钱就行了,这种把一切都交给法院的想法使其无所作为,不能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给执行工作造成诸多困扰。第二,确立协助调查制度,并与银行等财产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强化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建立完善的配套执行措施,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多元化的财产调查制度为切入点,以全面调查和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改善执行工作环境,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