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谭玉青与新疆清风摄影网站负责人陈国忠联系北疆自助游车辆租赁事宜。陈国忠将苗虎介绍给谭玉青。汪剑勤、谭玉青、文任飞三人向苗虎交付租车费用3500元。苗虎因故不能运输汪剑勤等三人,遂联系孙宏,并向孙宏交付2000元费用。8月1日12时30分,孙宏驾驶新A10217小型越野客车从乌鲁木齐市出发,当日18时30分许,因孙宏超速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下路基,造成交通事故。富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孙宏负事故全部责任,谭玉青、文任飞、汪剑勤无事故责任。谭玉青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151868.26元。
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汪剑勤、谭玉青、文任飞通过陈国忠联系租车事宜,并向苗虎交付了3500元租车费,三人与苗虎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苗虎因临时有事未能成行,遂联系孙宏运送汪剑勤等三人前往旅游目的地,并向孙宏给付2000元费用,苗虎与孙宏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孙宏因超速驾驶的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与苗虎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国忠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意见成立。遂判令:被告孙宏赔偿原告谭玉青医疗费等损失40045.80元;被告苗虎就上述债务与被告孙宏向原告谭玉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苗虎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孙宏追偿);驳回原告谭玉青对被告陈国忠的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国忠在其网页以新疆清风摄影汽车俱乐部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提供性能可靠、车况良好的各种车辆,拥有业务素质高的驾驶员的信息,事实上,陈国忠在为谭玉青等人提供租车信息时,对苗虎、孙宏的车辆状况和安全性能、驾驶人员的驾驶水平、承担风险的能力并未实际掌握,也未进行审查。基于此不当行为,为交通事故留下了祸因。陈国忠应当对受害人的伤亡承担一定责任,酌定为30%,其余责任仍由孙宏、苗虎承担。依法改判为:孙宏赔偿谭玉青医疗费等27727.44元;苗虎对上述孙宏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向谭玉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苗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可以向孙宏追偿);驳回谭玉青对孙宏、苗虎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国忠赔偿谭玉青医疗费等11991.19元。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于赔偿责任分担的区别主要是,陈国忠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陈国忠在其个人网页中以新疆清风摄影汽车俱乐部的名义,面向社会发布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信息,其中有关于车辆“性能可靠、车况良好”的表述,有关于驾驶员“技术过硬、探索经验丰富、熟悉各条线路和景点、业务素质高”的承诺。陈国忠发布上述信息表明其对于车辆的行车安全重要性是明知的。本案中,陈国忠虽然未收取谭玉青等人的费用,但是谭玉青等人系基于对陈国忠个人网页发布信息的信任,同意接受了陈国忠介绍的苗虎,陈国忠对于苗虎的车况及驾驶技能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实际上,陈国忠并未进行审查。而苗虎又将汽车租赁服务业务交由孙宏完成。基于陈国忠在为他人介绍业务中存在的过错,二审法院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